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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娜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64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胡春妹,女,汉族。系申请人李某某之祖母。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李娜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李娜枚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李刚义于2008年9月死亡,2011年2月16日李娜枚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李娜枚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某与李娜枚是母女关系,2008年8月8日生李某某。李娜枚,女,汉族,1984年09月08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板溪村7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409086663。申请人之父李刚义与李娜枚于2007年09月30日结婚,属夫妻关系。2010年11月24日李刚义死亡,死亡后不久,李娜枚于2011年2月16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镇板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李娜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娜枚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祖母胡春妹自愿作为失踪人李娜枚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李娜枚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李娜枚的女子,申请李娜枚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某之祖母胡春妹自愿作为失踪人李娜枚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娜枚为失踪人;二、指定胡春妹为失踪人李娜枚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