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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潢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潢民初字第509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潢川县双柳树镇。被告胡xx,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潢川县双柳树镇。原告李xx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1年6月被告胡xx因包工程向原告李xx借钱,其间已归还一部分,现仍欠15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抵押证明,现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及时归还,但被告一直躲避,久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胡xx及时偿还欠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xx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被告胡xx找原告李xx借款25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上书“借条今借到李xx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借款人胡xx2011年6月1日”。期间,被告胡xx曾还款100000元。2012年6月6日胡xx书写抵押证明一份,上书“现欠到李xx现金壹拾伍万元整,现抵押九到弯地皮二间、环镇路二间作为抵押,在2012年8月6日前还清,抵押人胡xx,此证明胡xx本人承担,2012年6月6日(注明如有地皮纠纷与李xx无关)”。2013年6月18日本庭向被告胡xx父亲胡宗堂进行调查,胡宗堂称知道该借款的事实,并称还过110000元,下欠140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相关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胡xx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被告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有借条为证,并有其父胡宗堂证实其借款事实,故被告应对其下欠150000元负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150000元。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胡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勇审 判 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