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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玉珂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西苑办事处聂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珂,邯郸市复兴区西苑办事处聂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36号原告郝玉珂,男,汉族,农民。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西苑办事处聂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邯郸市复兴区彭家寨乡聂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尚海,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玉章,男,该居委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珂诉被告邯郸市复兴区西苑办事处聂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珂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玉珂负担。审判长  丁燕梅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韦安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