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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谭洁棠、吴曼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洁棠,吴曼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特字第22号申请人谭洁棠,女,汉族,1949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吴曼辉,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谭洁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曼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谭洁棠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洁棠向本院撤回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谭洁棠撤回对被申请人吴曼辉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欧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