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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撤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与滕建华、周金平、陈杰、涂礼洋、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院领导签发:年月日庭长签发:年月日合议庭成员签字:拟稿人:××××年××月××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撤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负责人:刘桂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礼洋。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滕建华、周金平、陈杰、涂礼洋、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石俊审判员梁子华审判员彭继武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欧阳圣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