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宁波富邦电池有限公司与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富邦电池有限公司,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821号原告:宁波富邦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玉兴。被告: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富邦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福禄克燃气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富邦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旭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赵斯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