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东法祝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祝民初字第5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8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安风忠,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68年6月21日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惠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7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被告与原告结婚系被告第三次婚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嗜酒成性,性格孤僻,心胸狭窄,禁止原告参加社交活动,且好吃懒做。被告还限制原告回娘家,禁止原告与其他男性交往。被告还因家庭琐事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恐吓,让原告倍感心寒。2011年10月、2012年2月、2012年6月,被告酒后就拿出一把又长又弯锋利的砍刀恐吓原告,最后一次还威迫原告跳楼,经原告苦苦哀求,被告最后用刀背打在原告身上。被告还有性虐待行为。原告生不如死,曾产生过轻生的念头。原告整日生活在没有感情,充满恐惧的家庭环境里,根本谈不上夫妻感情。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范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和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7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2011年10月,因被告嗜酒,双方开始产生矛盾。2012年11月6日,原告以逃避被告暴力行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为由因而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以被告婚后嗜酒成性,经常侮辱、谩骂、虐待、持刀恐吓原告,导致原告产生恐惧心理,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起诉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经对原告杨某某请求离婚的陈述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惠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石榴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