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恩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红云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恩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红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阿拉尔市恩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一师八团十一连。法定代表人姜彬,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刘红云,女,1981年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尔市恩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红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尔市恩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南科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