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华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许香古,女,汉族。系申请人刘某某之祖母。申请人刘某某请求宣告刘华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与刘华英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刘丙生因意外死亡,母亲刘华英于2004年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刘华英失踪。经查,申请人刘某某与刘华英是母子关系,2000年6月3日生刘某某。刘华英,女,汉族,1984年01月08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方元镇中和村阎家一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401082422。申请人之父刘丙生与刘华英属夫妻关系。2003年父亲刘丙生因意外死亡,刘华英于2004年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方元镇岭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刘华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华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之祖母许香古自愿作为失踪人刘华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刘华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刘华英的儿子,申请刘华英为失踪人。申请人刘某某之祖母许香古自愿作为失踪人刘华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华英为失踪人;二、指定许香古为失踪人刘华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