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胡金香与杨德虎、杨乃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香,杨德虎,杨乃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胡金香。委托代理人:王文汉。被告:杨德虎。被告:杨乃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香与被告杨德虎、杨乃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金香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