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夏天申请执行喻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天,喻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夏天,男,汉族,住泸县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喻正华,男,汉族,住泸县云龙镇。关于夏天申请执行喻正华买卖合同案,(2013)泸泸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喻正华夫妻的共同财产马屈霞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