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忠与庞克训、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庞克训,杜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忠,男,汉族,1947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继光,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克训,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被告杜国伟,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906元,由原告李忠负担。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