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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28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按照(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恢复了通道通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强审 判 员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