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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一初字第03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3645号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二期T6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011041-6。法定代表人:曹晓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天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6幢62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8374-1。法定代表人:卜寿好。被告:卜寿好,男,197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苏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卜寿好系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卜寿好于2012年7月18日找到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的经理董小伟,说自己公司需要投资一批货,但由于资金紧张,遂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给原告分红作为利息。原告陆续借钱给被告,要求被告打了收条。2013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收回所有的借条,打了一个总的欠条,承诺一个月全部归还,但事后只还了25000元。原告屡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25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归还原告利息至还清时止;。2、被告卜寿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未到庭应诉,庭前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卜寿好、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投资款壹拾伍万元整。因出具欠条后,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仅偿还原告25000元欠款。2013年8月6日原告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庭审中,因被告在诉讼期间又偿还原告25000元欠款,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归还原告利息至还清时止;2、被告卜寿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卜寿好、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能够确认被告卜寿好、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元的事实。据此,被告卜寿好、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原告上述欠款的义务。同时鉴于被告未归还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3年8月6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计算标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台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合肥品鑫食品有限公司、卜寿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昕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