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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7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朝松与李祖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松,李祖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047号原告:周朝松,男,汉族,生于1942年3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祖富,男,汉族,生于1944年4月2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周朝松诉被告李祖富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