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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宋淑玮与王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玮,王建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宋淑玮,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总光,男,汉族。被告王建波,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负责人李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密齐光,男,汉族,公司员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建波住址,无法向被告王建波送达诉讼材料,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淑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洪 森审判员 泮 晓 朋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