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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槐民初字第20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亮与周杰、段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周杰,段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槐民初字第2079-5号原告周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周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段霞(系被告周杰之妻),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对原告周亮诉被告周杰、第三人段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周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47元,由被告周杰负担”补正为“原告周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47元、诉讼保全费3894元,由被告周杰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江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