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槐民初字第20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亮与周杰、段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周杰,段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槐民初字第2079-5号原告周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周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段霞(系被告周杰之妻),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对原告周亮诉被告周杰、第三人段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槐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周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47元,由被告周杰负担”补正为“原告周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47元、诉讼保全费3894元,由被告周杰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江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