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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达益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兴华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达益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华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88号原告:海盐达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跃明。委托代理人:洪海波。被告:嘉兴华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根明。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达益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华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华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达益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华悦羊绒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8元,由原告海盐达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