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言善、于鲁武与鹿天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善,于鲁武,鹿天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商初字第450号原告王言善。原告于鲁武,被告鹿天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言善、于鲁武与被告鹿天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言善、于鲁武撤回对被告鹿天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保全费137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1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作庆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