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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6号原告:高某,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