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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童学贵与王蓉芳、刘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学贵,王蓉芳,刘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58号原告:童学贵。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王蓉芳。被告:刘汉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学贵诉被告王蓉芳、刘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学贵撤回对被告王蓉芳、刘汉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连华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人民陪审员  俞校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