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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刘玲梅与位金娥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梅,位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人刘玲梅,女。被执行人位金娥,女。申请执行人刘玲梅与被执行人位金娥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玲梅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位金娥赔偿医疗等费用706.40元。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位金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位金娥交来案件款706.4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