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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安徽景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景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景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景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景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张俐琴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