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樟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鲍玉英与雷玉珍、俞绍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玉英,雷玉珍,俞绍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樟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鲍玉英,女,195×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伟,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雷玉珍,女,197×年×月×日出生,畲族,永泰县人。被告:俞绍强,男,195×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玉英与被告雷玉珍、俞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60元,总计2410元,由原告鲍某英负担。审 判 长 鄢振彬人民陪审员 倪文彬人民陪审员 郑达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