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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葛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郭某,无业。系葛炘妤之母。委托代理人南娜,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葛某,无业。系葛炘妤之父。原告郭某诉被告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槐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