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李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刘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刘勇与被告李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勇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以与被告李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