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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祖志与贺德生、刘红霞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志,贺德生,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刘祖志,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德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霞,女,汉族,系贺德生之妻。刘祖志与贺德生、刘红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德生、刘红霞夫妇以短期内资金困难无力偿还(2013)商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为由愿将其经营的商南县红十字会门诊部、德盛药房(德盛超市一楼)、南大街德生诊所、试马药房(试马中学门口)、清油河药房(清油河镇街道)内的药品、财产做为本案执行担保物,如逾期不能履行本案判决内容时,愿将以上药房内的药品、财产变价抵偿给本案权利人刘祖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贺德生、刘红霞夫妇向本院申报的其经营的商南县红十字会门诊部、德盛药房(德盛超市一楼)、南大街德生诊所、试马药房(试马中学门口)、清油河药房(清油河镇街道)内的药品、财产予以查封,允许其正常经营,但不得自行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