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祖志与贺德生、刘红霞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志,贺德生,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71号申请人刘祖志,男,汉族。被执行人贺德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霞,女,汉族,系贺德生之妻。刘祖志与贺德生、刘红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德生、刘红霞夫妇以短期内资金困难无力偿还(2013)商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为由愿将其经营的商南县红十字会门诊部、德盛药房(德盛超市一楼)、南大街德生诊所、试马药房(试马中学门口)、清油河药房(清油河镇街道)内的药品、财产做为本案执行担保物,如逾期不能履行本案判决内容时,愿将以上药房内的药品、财产变价抵偿给本案权利人刘祖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贺德生、刘红霞夫妇向本院申报的其经营的商南县红十字会门诊部、德盛药房(德盛超市一楼)、南大街德生诊所、试马药房(试马中学门口)、清油河药房(清油河镇街道)内的药品、财产予以查封,允许其正常经营,但不得自行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