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旬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付诉被告鲁延茂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付,鲁延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旬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刘国付,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延茂,男,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付诉被告鲁延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付撤回对被告鲁延茂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付承担。。审判员 曹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