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安康园5号楼3单元6层东门。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