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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罗江盛与孙银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盛,孙银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76号原告:罗江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孙银铎,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盛诉被告孙银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江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