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罗江盛与孙银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江盛,孙银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676号原告:罗江盛,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孙银铎,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江盛诉被告孙银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江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秋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游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