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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道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道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兰道如,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道如在定远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