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沈某。被告:王某。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梅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育有儿子沈王子辰及女儿沈王某。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非常不合。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沈王子辰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沈王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江南绿园4幢1单元102室和北京现代悦动车一台,财产价值39236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经过两年时间的恋爱,不是草率结婚的,生孩子前双方感情很好。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取名、照顾孩子等事宜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两孩子尚幼,需要父母的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儿子沈王子辰与女儿沈王某。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常因家庭锁事争吵,2013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缺乏理解、沟通和相互信任所致。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互信,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及子女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隔阂是可以消除的,视原、被告夫妻感情之现状,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