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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