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行监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李绍林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林,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青行监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希静。委托代理人:孙泽青。委托代理人:李伯锋。再审申请人李绍林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青行终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绍林申请再审称:1、原审将行政强制行为定性为房屋拆迁行为,定性错误;2、原审回避对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对合法房屋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权力和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非法免除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举证责任,被诉强拆行为越权违法,应予撤销;3、原审对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同类案件不同判决,有悖司法统一原则,确有错误;4、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我国是成文法,李绍林提供的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驳回李绍林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绍林提交: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行初字第89号行政判决一份,证明侯家庄社区土地征用被法院撤销,房屋拆迁也违法;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一份,证明该案与本案情况相同,性质为行政强制,不应适用拆迁管理条例和拆迁管理流程;3、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0)四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一份,证明法院对同时期的同类案件判决不一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就涉案房屋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维持,李绍林在该《行政裁决书》确定的时间内未搬离涉案房屋,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侯家庄社区402号吕某某、116号吕某某、374号李某某、445号吕某某、695号李某某、443号吕某某、687号王某某、640号王某及373号郭某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通知》,并无不当。关于李绍林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交的三份另案判决,本院认为,该三份判决所涉及的案情与本案不尽一致,在案件情况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裁判。综上,李绍林的再审申请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绍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蒲娜娜代理审判员 李丰波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鹤立书 记 员 贾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