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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方德进与巩国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进,巩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方德进,男,1972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巩国兵,男,汉族,1975年12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德进与巩国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巩国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鹏审 判 员  王红梅代理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