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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丛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书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志华申请人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票号为XXXXXXXX,出票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10月15日,出票人为河北新金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来富兴业煤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邯郸分行,经多次背书,现票据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河北宏广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宏跃审判员  郭建新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银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