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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超与罗良国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罗良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755号原告:李超,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罗良国,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李超诉被告罗良国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