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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瑶民二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二初字第01633号原告: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龙,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陈会,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董其灵,系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委托代理人王韶光,系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