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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7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星奇与侯光亮、祝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奇,侯光亮,祝青,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76-2号原告王星奇。被告侯光亮。被告祝青。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7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侯光亮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祝青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扣押为查封并向本院缴纳保证金40000元,被告要求对该车解除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侯光亮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继续查封该车辆,允许使用,不得私自买卖、抵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