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7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星奇与侯光亮、祝青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奇,侯光亮,祝青,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76-2号原告王星奇。被告侯光亮。被告祝青。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7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侯光亮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后,被告祝青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扣押为查封并向本院缴纳保证金40000元,被告要求对该车解除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侯光亮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继续查封该车辆,允许使用,不得私自买卖、抵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