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素琴,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争,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革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