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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丽只申请执行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13-1号申请人王丽只,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本院在执行王丽只申请执行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