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蕾与蔡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蕾,蔡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97号原告:刘蕾,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军辉、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蕾诉被告蔡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蕾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0元减半收取12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蕾负担。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