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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蕾与蔡政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蕾,蔡政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初字第97号原告:刘蕾,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军辉、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蕾诉被告蔡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蕾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00元减半收取12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蕾负担。审判长  董玉新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