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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梁含林与白桂芝、陈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含林,白桂芝,陈月光,陈白蓉,白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6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含林,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桂芝,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月光,男,汉族。一审被告:陈白蓉,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五丁路北段***号,系白桂芝和陈月光之女。一审被告:白勇,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梁含林因与被申请人白桂芝、陈月光,一审被告陈白蓉、白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含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均代理审判员 蒲 杨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