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8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穆希伍与杜友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希伍,杜友凯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863号原告穆希伍(曾用名穆希武),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杜友凯,男,1929年4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希伍与被告杜友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希伍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穆希伍与被告杜友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