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法执字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徐洪太申请执行潘庆君、杨广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太,潘庆君,杨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虎法执字362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太,男。被执行人潘庆君,男。被执行人杨广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太与被执行人潘庆君、杨广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案件款全部执行给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