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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法执字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徐洪太申请执行潘庆君、杨广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太,潘庆君,杨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虎法执字362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太,男。被执行人潘庆君,男。被执行人杨广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太与被执行人潘庆君、杨广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案件款全部执行给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正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