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盐执字第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周国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魁,耿鼎人,耿巍仁,江苏海新滩涂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海新肉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盐执字第0255-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魁。被执行人耿鼎人。被执行人耿巍仁。被执行人江苏海新滩涂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海晶工业园区内北路133号文港雅居3幢401室。法定代表人耿巍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新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迎宾大道88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耿巍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同丰路486号法定代表人耿鼎人,该公司董事长。周国魁与耿鼎人、耿巍仁、江苏海新滩涂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海新肉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周国魁的申请,本院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耿鼎人、耿巍仁、江苏海新滩涂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海新肉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按本院执行督促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鼎人、耿巍仁、江苏海新滩涂养殖有限公司、江苏海新肉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