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郑平、陆燕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郑平,陆燕娟,徐飞,金华东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委托代理人王志春。委托代理人王艺瑾。被告郑平,;被告陆燕娟,;被告徐飞,;被告金华东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汉东。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平、陆燕娟、徐飞、金华东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华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