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滕民初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陈浩与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陈浩,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王庆联,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浩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