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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民初字第19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昊与孔德明、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孔德明,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民初字第1939-1号原告:王昊,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司机,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明,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93025-7,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时庄街道单家村南。法定代表人:郭爱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凡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52682-5,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45号。负责人:李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媛,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昊诉被告孔德明、曲阜市爱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王昊住院治疗时间合理性、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