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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泽刚与刘春光、燕兴营、汪文彬、陈山泉、孙鸿礼、汲国林、刘甲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刚,刘春光,燕兴营,汪文彬,陈山泉,孙鸿礼,汲国林,刘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刚。被执行人刘春光。被执行人燕兴营。被执行人汪文彬。被执行人陈山泉。被执行人孙鸿礼。被执行人汲国林。被执行人刘甲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刚与被执行人刘春光、燕兴营、汪文彬、陈山泉、孙鸿礼、汲国林、刘甲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刘春光过付款67170.21元,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景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