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泽刚与刘春光、燕兴营、汪文彬、陈山泉、孙鸿礼、汲国林、刘甲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刚,刘春光,燕兴营,汪文彬,陈山泉,孙鸿礼,汲国林,刘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刚。被执行人刘春光。被执行人燕兴营。被执行人汪文彬。被执行人陈山泉。被执行人孙鸿礼。被执行人汲国林。被执行人刘甲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泽刚与被执行人刘春光、燕兴营、汪文彬、陈山泉、孙鸿礼、汲国林、刘甲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收到被执行人刘春光过付款67170.21元,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法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景秀 搜索“”